恩施市查处两起毁坏行道树违法行为
京中网(湖北日报)(通讯员:向金平、蒋向峰、黄畅)高速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仅是道路的生态屏障,还发挥着稳定道路、遮挡强光、保障行车安全等重要功能。近期,恩施市发生多起民众以“方便”为由擅自修剪、砍伐行道树的案件。这不仅涉嫌违法,还存在安全隐患。
10月18日,恩施公路发展中心峡口养护站维修工人在例行检查时发现318国道沿线K1616+220米处路边树木被砍伐,立即报告此事。中心道路物业管理处和市交通执法大队赶到现场并展开调查。经实地勘察,证实d 当地居民未经许可砍伐树木。被砍倒的树是一棵胸径43厘米、高18米的麻柳。作为道路绿化植被予以保护。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受到严厉批评和教育,并被明确告知,擅自在道路上砍伐树木涉嫌违法。同时,按照树木价值评估标准,砍伐树木必须赔偿,并处罚款三倍的行政处罚。
10月22日,城市道路发展中心白杨坪养护站维修工人在检查国道318线K1556+790米处,发现高速公路旁的4棵行道树因遮挡太阳能路灯照明而未经许可被修剪,立即举报将此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现场勘察,两棵树的树顶被砍掉了90%以上,树尖折断,另外两棵树被修剪了约50%。树木生长和道路景观遭到严重破坏。当地公安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了严厉训诫和教育,明确告知其涉嫌违法行为,责令书面复议,并要求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国道和州道上的行道树不得砍伐或未经许可砍伐。”市公路发展中心负责人表示,公路街道树木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安全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剪、砍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我们理解,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路绿化工程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通行权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 《道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和公路用地绿化物。需要更新砍伐道路防护林的,必须向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插条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更新,并在适当的时间重新种植。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植树造林,必须支付必要的植树造林费用,由公路局代为进行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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